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新特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玛高爱纪念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8647.8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308647.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93元,减半收取计8446.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福建玛高爱纪念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