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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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 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王丽平、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的编号HT9050430140002854《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二、***、王丽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借款本金145328.71元、利息56420.99元(算至2020年3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付至清偿之日止; 三、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6元,减半收取2163元,由***、王丽平、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