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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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平阳县宣勇废旧物资回收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福建高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平阳县宣勇废旧物资回收服务部、***货款36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66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算至2019年9月1日;按本金56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5日起算至2019年11月11日;按本金36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月利率1%计算)。 案件受理费7534元,减半收取3767元,由福建高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