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恒通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恒通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4129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8年8月20日起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元、案件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福建恒通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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