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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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被告江苏沃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镇江沃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沃得购物广场001幢01层1658号商铺的交接手续。 二、被告江苏沃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镇江沃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占用案涉商铺损失费7825.9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元,由原告***、***负担302元,被告江苏沃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镇江沃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