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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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华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25民初5436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生,回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海,山东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丰静,山东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明,盐城市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1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计1187.5元。 审判长张艳伟 人民陪审员辛庆荣 人民陪审员安德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书广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