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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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扬中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 二、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江苏君泰饭店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修复费用7467388.0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江苏君泰饭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5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江苏君泰饭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7224391.63元,并承担其中13954822.05元,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万分之三/天的标准计算。 五、江苏君泰饭店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8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驳回江苏君泰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七、驳回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09756元、鉴定费540000元、鉴定人出庭费2600元,合计952356元,由江苏君泰饭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3365.28元,由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8990.7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0400元,减半收取1052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03500元、鉴定人出庭费1000元,合计714700元,由江苏君泰饭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6430元,由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8270元。 江苏君泰饭店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上诉费409756元,由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2926.8元,江苏君泰饭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6829.2元;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上诉费49136.94元,由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