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泰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将乐县景烁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泰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将乐县景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663.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支付从2019年10月23日起诉之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福建泰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