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天成富邦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泰格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贵港泰格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宁天成富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3467000元; 被告广西贵港泰格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天成富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3467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50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保险费3467元,全部由被告广西贵港泰格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5091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