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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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共创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共创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担保费用481000元(从2016年5月12日起计至2019年6月12日止),从2019年6月13日起的担保费用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42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3770元,由被告广西共创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342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