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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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桂城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桂城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助原告***办理浦北县雍华府4幢1单元1101号房屋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 上述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广西桂城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7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