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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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来宾丰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9)桂1302民初50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9)桂1302民初50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广西来宾丰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违约金21,000元”。 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来宾丰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原审原告)***支付违约金275,166.02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850元,由上诉人***负担3,850元,被上诉人广西来宾丰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