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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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江三峡勘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 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赔偿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79726.50元并支付鉴定费26000元,共计305726.50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陆金莲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97元,由***负担3467元,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书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