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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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金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51896.3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1896.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同期同档次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9年3月2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189.63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38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854元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