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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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祁县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莘县鹏程物流有限公司 河北元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韩天明、孟晋琴、王晓敏、***、***、***六人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韩天明、孟晋琴、王晓敏、***、***、***六人605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内赔偿原告韩天明、孟晋琴、王晓敏、***、***、***六人591779元。 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内赔偿原告韩天明、孟晋琴、王晓敏、***、***、***六人100000元。 四、除上述赔偿外,原告韩天明、孟晋琴、王晓敏、***、***、***六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鉴定费11000元,由原告韩天明、孟晋琴、王晓敏、***、***、***六人负担25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负担20800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