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佳斯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宏高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佳斯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宏高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2000元; 二、被告成都佳斯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宏高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9年7月12日起,以货款本金4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货款本金4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成都佳斯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