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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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招远市莲花商场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5319995号、第9334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招远市莲花商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0元,由被告招远市莲花商场负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