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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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铝产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西彭铝产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铝产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 二、被告重庆铝产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自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5月12日,以12691545.1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2、自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15224295.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3、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3日,以15224295.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4、自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12月2日,以13724295.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5、自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1月16日,以12724295.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6、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4月7日,以10004295.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7、自2020年4月8日至欠付工程款及质保金付清时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重庆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72.89元,由被告重庆铝产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