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陆良中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陆良玉金丰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陆良玉金丰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陆良中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欠的处置费用308098.53元。并以558098.53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8098.53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8098.53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陆良中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 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80元减半收取5690元,由原告负担1690元,被告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