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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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峨山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峨山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卡号为62×××03的信用卡本金12409.55元及从2018年8月21日起的利息、费用按《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惠农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信用卡本金还清之日止。但利息、费用总计应以本金12409.55元的年利率24%为上限。 二、驳回原告峨山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