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创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清山绿水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创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2737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57375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8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重庆创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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