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创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清山绿水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创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2737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57375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8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重庆创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