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城市兴盛饲料有限公司
鞍山丰尊得米业有限公司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城市兴盛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27万元,并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年利率9.504%计算给付借款期间的利息;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2.3552%计算给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海城市兴盛饲料有限公司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城市兴盛饲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海城市耿庄镇东耿村,房权证分别为字第FB-010-3302、字第FB-010-3300、字第FB-010-3301、字第FB-010-3303号、建筑面积分别为511.06㎡、1178.12㎡、320.45㎡、642.6㎡的厂房及办公房屋;以取得的坐落于海城市耿庄镇东耿村,土地使用证分别为海城国用(1998)字第0281号、海城国用(1997)字第0106号使用面积分别为2833㎡、2764㎡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鞍山丰尊得米业有限公司坐落于海城市耿庄镇东耿村,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海城国用(2005)第099号、海城国用(2006)第256号,使用面积分别为2920㎡、7660㎡的工业用土地使用权;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海城市耿庄镇东耿村,房权证分别为字第FB-010-3337、字第FB-010-3338、字第FB-010-3341、字第FB-010-3339号、字第LB-010-3340号,建筑面积分别为1440.75㎡、120.40㎡、1708.05㎡、129.00㎡、851.20㎡的厂房、办公房及其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共同所有的住宅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坐落于海城市耿庄镇东耿村,房权证为字第LA-010-3183、建筑面积为361.23㎡;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坐落于海城市耿庄镇东耿村,房权证为字第LA-010-3203、建筑面积为257.60㎡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95,42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海城市兴盛饲料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海城市兴盛饲料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加付100,4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8-27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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