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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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福建爱心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430民初1250号 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A,住***。 法定代表人:董淑华,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啟龙,****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福建爱心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7549769239,,住***。 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福建爱心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啟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爱心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偿还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7172.24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21日)以及至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2.判令福建爱心木业有限公司对该笔贷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判令***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日,***向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双方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借款抵押借款合同:农信抵借字2017103053号。该笔贷款由福建爱心木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厂房、建筑物、生态板、细工木板、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办公设备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物,***与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承诺书,承诺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全部金额转入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部账上,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3年,借款合同到期日为2020年10月31日,并约定贷款按月结息、到期归还,执行月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0%,即7.916667‰,并按年调整。2019年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贷款无法正常交息,经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催收,***及担保人均未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福建爱心木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一、***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利息共计300万元及支付按照合同约定产生的相应利息; 二、***如未在上述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福建爱心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生态板的抵押物申请拍卖、变卖或抵押,拍卖、变卖价款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福建爱心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17元,减半收取15508.50元,由***、***、福建爱心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秀英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蕾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