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4298号

原告:***,男,1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

负责人:徐结友。

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敏。

原告***与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同时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秦玲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丽冬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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