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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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4298号 原告:***,男,1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 负责人:徐结友。 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敏。 原告***与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同时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秦玲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丽冬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