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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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止至2020年2月27日为40063.73元;以3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基准利率上上浮60%再上浮40%计算、以16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基准利率上上浮60%计算,均从2020年2月28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27日止;从2020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基准利率上上浮60%再上浮40%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2020年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基准利率上上浮60%再上浮4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原告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拍卖、变卖被告***名下的坐落于平南县仙坛洲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平南房权证平南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平国用(2015)第260802230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0010元,减半收取计100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10元(汇款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