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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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排除对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种畜场土地的妨害,即将其种植在位于柳城县东泉镇梳桩岭脚西南面老虎岩地段四至范围为东至牧原用地(原廖忠义种植)、西至山岭(现为牧原用地)、北至牧原用地(原李大兴种植)、南至牧原用地(原廖忠义种植)面积为3.02亩的洋紫荆树苗移除并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