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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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山县海之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舟山市普陀轻工机械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东山县海之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普陀轻工机械厂于2012年3月26日签订的20120326-1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及双方于2012年9月1日、2012年12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自2018年11月16日起解除; 二、舟山市普陀轻工机械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东山县海之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合同价款3894825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 三、驳回福建东山县海之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5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3152元由舟山市普陀轻工机械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