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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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王泳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日,即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成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日,即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责令被告人王泳涌、成勇共同退赔下列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何某300余元、黄某500余元、王某100余元、黄某100余元、刘某200余元、瞿某100余元、陈某100余元、黄某1100余元、李某100余元、艾某100余元、蒙某300余元;被告人成勇退赔下列被害人的损失:潘某的公鸡2只、龙某的公鸡1只和母鸡1只、杨某的母鸡4只、杨某1的母鸡2只、杨某2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