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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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首瑞(天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国建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国建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首瑞(天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7,082.60元及利息损失16,217.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33元减半收取4,466.50元,由被告国建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