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庆安县金阳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224民初98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庆安县社区法律工作者。

被告:庆安县金阳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延江,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庆安县金阳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婷

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滕腾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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