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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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庆安县金阳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224民初98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庆安县社区法律工作者。 被告:庆安县金阳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延江,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庆安县金阳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婷 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滕腾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