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和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兴和县林业和草原局偿还原告所欠工程款9441949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日直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5%计算),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汇至开户名兴和县人民法院(附言注明:116号案件赔款),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兴和县支行,行号:XXX,账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79元,由被告兴和县林业和草原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