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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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24095.91元(利息算至2020年3月5日),本息合计164095.91元,2020年3月6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逾期年利率14.67%计付; 二、被告***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与***追偿。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1元,由被告***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 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