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白某、王某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贷款本金215528.51元,利息13513.03元、逾期罚息1402.44元(计息至2019年12月31日),合计230443.98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内履行;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继续由被告白某、王某承担;

三、在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对位于敦煌市再生资源交易中心住宅楼幢2单元2-3-402房屋享有抵押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6元,减半收取计23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白某、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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