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敦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杨某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贷款本金96256.51元、利息和罚息7892.57元(计息至2019年10月22日),合计104149.0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二、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仍由杨某承担; 三、李某、刘某对上述一、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李某、刘某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杨某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2元,减半收取计1191元(农业银行已预交),由杨某负担,李某、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