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杨某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贷款本金96256.51元、利息和罚息7892.57元(计息至2019年10月22日),合计104149.0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二、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仍由杨某承担;

三、李某、刘某对上述一、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李某、刘某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杨某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2元,减半收取计1191元(农业银行已预交),由杨某负担,李某、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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