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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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岘塬信用社 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4163.81元及截至2019年10月23日的利息40493.98元,本息合计84657.79元,并按14.4%的年利率承担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本金之日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6元,减半收取计9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