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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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能照明有限公司 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宇新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2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4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24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维持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苏11**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603元,由***负担13000元,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487元,由***负担26000元,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4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