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潍坊海天棉纺有限公司
石家庄奥源鑫利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海天印花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元氏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冀0132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师立斌,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姜敏之,地址山东省昌邑市利民街**。

被执行人潍坊海天棉纺有限公司,地,地址山东省昌邑市利民街**/

法定代表人宋风起。

被执行人姜爱杰,地址山,地址山东省昌邑市奎聚街iv>

被执行人山东海天印花有限公司,地址昌,地址昌邑市经济开发区海天工业园iv>

法定代表人董方伟。

关于申请执行人师立斌、石家庄奥源鑫利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冀01民终1346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姜敏之、潍坊海天棉纺有限公司、姜爱杰、山东海天印花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师立斌、石家庄奥源鑫利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姜敏之、潍坊海天棉纺有限公司、姜爱杰、山东海天印花有限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写明执行进程、和解情况、履行情况等)。

本院认为,[()第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师立斌、石家庄奥源鑫利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元已由被执行人姜敏之、潍坊海天棉纺有限公司、姜爱杰、山东海天印花有限公司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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