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靖边县绿之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靖边县正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靖边县绿之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的《扶贫资金借款合同》; 二、由被告靖边县绿之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靖边县正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9.96%计算,从2018年9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靖边县金泉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9元(缓交),由被告靖边县绿之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靖边县金泉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