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张磊、王建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借款本金42547.06元及利息(利息和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从2018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由被告张宏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张宏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磊、王建琴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计605元,由被告张磊、王建琴、张宏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