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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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云荣医疗费9325.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4.81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9627.60元、残疾赔偿金30190.60元,以上合计60818.20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云荣剩余住院伙食补助费2125.19、营养费3000元,共计5125.19元的30%,即1537.56元; 三、驳回原告李云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合计赔偿原告李云荣62355.76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李云荣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7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1元,减半收取831元(原告李云荣已预交831元),由原告李云荣负担135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6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云荣;鉴定费2700元(原告李云荣已预交),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云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