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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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暂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暂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