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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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5民初12959号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237号。 负责人汪维杰,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被告***,住***。 被告***,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晓峰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丹 书记员李冬梅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