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
河北鑫发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南支行
石家庄燕京地毯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石家庄中山支行营业部100230058426CNY0账户的银行存款2141.99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支行62***040-156-1账户的银行存款1386.98元;

三、冻结被执行人***在华夏银行广安街支行11×××78账户的银行存款2000元;

四、冻结被执行人***在邯郸银行石家庄分行87×××54账户的银行存款921元;

五、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鑫发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石家庄市机场路支行营业部101714077024账户的银行存款7600元;

六、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燕京地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南支行50×××84账户的银行存款10896.64元;

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18-12-19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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