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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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1执8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钟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张祥元,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惠荣,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范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钟伟与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67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05.58万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67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磊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京保 书记员曹文娟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