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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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大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正大桑田(东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东营文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海昌对虾繁育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深圳华大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与正大桑田(东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东营虾稻种养项目合作协议》。 二、正大桑田(东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深圳华大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74184元。 三、驳回深圳华大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6088.88元,减半收取为8044.44元,由正大桑田(东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547.8元,深圳华大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96.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