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安德鑫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吾聚工贸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广安德鑫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13483.30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安市前锋区支行,账号:95×××2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安市前锋区支行,账号:51×××81),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宾吾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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