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人工费432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人工费履行完毕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1元,由被告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须于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汇至建行沈阳崇宁支行,户名:辽宁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1×××27-2027,备注诉讼当事人姓名,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