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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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鹏鹞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1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财产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