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鹏鹞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1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财产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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