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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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黎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3006.87元,利息8571.59元,逾期利息(罚息)327.48元本息共计101905.94。(截止到2020年3月24日止);2020年3月25日后逾期利息(罚息)以93006.8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被告***负担470元,被告***、***各承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