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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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曲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曲沃县殿石诚石料加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曲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曲沃县高显镇东许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曲沃县殿石诚石料加工有限公司借款630000元,并从2019年4月18日起按山西曲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曲沃县高显镇东许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